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以“虚拟货币”作为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 10 月,某县城内举行了一场有关投资的讲座,宣讲内容是在某平台购买虚拟货币 U 币。陈某认为该投资可以随进随出,在案外人张某向其提供王某的银行账号后,陈某向王某的账户转账 7 万余元,由王某购买了 1 万个 U 币。
张某在陈某的手机上安装了某交易软件,王某将 1 万个 U 币转入陈某的账户。但后来打开该软件后显示资产数据为零。陈某认为王某取得 7 万余元系不当得利,损害了自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 7 万余元购币款并支付利息。
关于本案案由,陈某主张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但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陈某向王某转账是基于陈某的正确的意思表示,并非王某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故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系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代为购买 U 币引发的纠纷,故应确定为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U”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本案中的 U 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U 币的投资及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陈某受讲座内容影响将款项转入王某账户用于购买 U 币,王某购买 U 币后存入陈某在某平台的账户,双方之间形成内容为代为买入 U 币的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陈某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