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红林律师
引言
根据《2022年涉虚拟币犯罪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虚拟币案件数量1225起,总涉案金额348.49亿人民币,平均涉案金额2845万人民币,涉虚拟货币案件的组织化、规模化、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采取全方位的强监管措施,禁止任何人或机构、组织等从事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业务,但是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的变现关系到涉案金额、此罪与彼罪、甚至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又属于刑事办案中的“刚需”。
以上矛盾导致了涉案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中,国家监管政策与司法实务的巨大割裂,本文通过对虚拟货币在我国的发展及监管政策分析、司法实务现状的梳理,总结出相对可行的合规建议,以供相关方参考。
01 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简介
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最早来自于央行、工信部、银监会等机构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非官方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由此,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基本属性确定,历经十年至今未变。
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最权威、最重要的监管政策当属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央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实务中常被称为“9.24通知”,核心内容有:
(1)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非官方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含: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本条规定成为当下司法处置虚拟货币是否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核心所在;
(3)境外交易所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中国境内居民投资虚拟货币风险自担,若投资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两个规定外,实务中还有其他涉及虚拟货币及其衍生领域的一些监管规定,如:2017年9月4日由央行、工信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主要内容是禁止在我国从事虚拟货币的发行融资;2021年9月3日由公安部、财政部、央行、发改委、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提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措施,严禁新增挖矿项目、加快存量挖矿项目的有序退出等。以上监管规定构成了我国当下司法实务中对于处置涉虚拟货币类民事争议、刑事犯罪等案件的基本执法、审判依据。
02 司法实务中虚拟货币处置现状
根据“9.24通知”的规定,在中国大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开展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业务,但是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必然要考虑涉案虚拟货币变现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经验总结,目前实务中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重点应该关注的问题有如下:
(一)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需求的来源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目前绝大多数都是在侦查阶段进行司法处置,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有可能在侦查阶段市场价值一亿的虚拟货币到了审判阶段市场价值为零,给国家或受害人带来巨大损失;
二是安全性考量,因为虚拟货币的自身特点,谁掌握了私钥就等于拥有了虚拟货币,对于涉案的虚拟货币谁也无法保证除了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他人掌握涉案虚拟货币的私钥;
三是涉案虚拟货币变现有利于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将涉案的虚拟货币变现,有助于厘清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大小,查明是否达到立案侦查标准;
(二)处置主体
实务中办案机关较为普遍的做法都是由第三方处置公司代为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第三方处置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将余款转入公安机关账户或财政专户。
基于规避“9.24通知”的监管红线,委托主体一般不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现在的委托主体主要有两类:
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目前实务中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鉴于在实践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均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如被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公安机关一般都可以做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让其配合委托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三方处置公司,以便获得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如著名的江苏省盐城市Plus Token平台传销案中被告人是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变现。
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委托。现有的一些案例中也存在着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的案例,如(2022)桂0722刑初29号传销案中是通过被告人家属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了变现。但考虑到安全性、合规性,不建议办案机关采取此种方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拒绝配合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的情形,办案机关将相关事实如实记录附卷后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变现操作。
(三)第三方公司处置方式
市场上第三方处置公司经常采用的处置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寻找线下虚拟货币买家。第三方处置公司会在境内寻找有购置虚拟货币需求的买家。之后将涉案的虚拟货币通过线下现金或转账交易的方式进行兑换。此种方式简单粗暴,但法律风险较高。
虚拟货币交易所交易。第三方处置公司在交易所开设账户,将涉案的虚拟货币卖给交易所的买方OTC商家,买方支付法币给第三方处置公司。第三方处置公司在扣除服务费后,剩余款项转至办案机关账户或财政专户。
借对外贸易进行虚拟货币变现。第三方处置公司与境内的外贸公司合作,外贸公司通过与境外的公司合意,以商业贸易、跨境技术服务、算力服务等方式虚构合同。境外公司按照合同向境内外贸公司汇款,外贸公司通过银行结汇,并将所兑人民币转至第三方处置公司,并最终转至办案机关或财政专户。
第三方处置公司直接委托合规的境外处置公司。第三方处置公司通过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境外处置公司,由境外公司通过当地允许的合法途径变现后转至境内第三方处置公司,再由其转至办案机关或财政专户。
(四)处置服务费
第三方处置公司服务费的收取虽然说属于市场行为,但是一般都会限定在10%-20%,对于涉案标的特别巨大的甚至还会低于10%。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省纪委机关、省财政厅等17个部门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其中第36条规定了执法机关罚没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置时,可与虚拟货币的商家进行协商回收,回收价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余额的80%。该《工作规程》并未明确虚拟货币是否是当下的诸如比特币、泰达币等加密货币还是传统的QQ币、抖音币等另类“虚拟货币”。
此外还涉及到境外处置公司的合规性审查问题、处置方式的选择、变现资金如何合规回流境内等等问题,限于篇幅后续曼昆律师将持续撰文讨论。
03 曼昆律师合规建议
针对以上提及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或风险,曼昆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合规性建议。
(一)委托依据及手续
除了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委托以外,实务中必不可少的委托手续就是办案机关与第三方处置公司之间的委托。目前的实务操作一般都是省厅(至少是市局)采用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第三方处置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公安机关并不会单委托某一案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工作,而是包含数字加密资产追溯及取证服务、数字加密资产托管及处置服务、涉案资金穿透等在内的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侦查一条龙服务。
除了公安省厅部门与第三方处置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外,第三方处置公司要和具体的公安承办机关签订《XXX案虚拟资产委托处置服务协议》。
对于如何选择第三方处置主体的事项上,目前并没有可以完全规避“9.24通知”中严禁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业务的措施,相对而言,通过公安机关委托境内第三方处置公司,再由境内公司委托境外具有处置虚拟货币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后回流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二)处置过程留痕
虽然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取证、固定、司法审计、鉴定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但是我们建议第三方处置公司在进行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安部甚至是最高检有关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勘验、取证程序,任何一步操作都要做到留痕记录,防止在处置过程中出现硬伤,不利于后续案件的推进。
(三)资金安全问题
实务中存在着第三方处置公司接受A地公安机关委托进行虚拟货币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第三方处置公司将变现资金转入公安机关账户,但是没多久B地公安机关通知该第三方处置公司配合调查,原因是部分变现资金是B地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中涉案电诈资金。这就导致第三方处置公司甚至是A地公安机关陷入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
因此,第三方处置公司在处置变现过程中一定要选择合规、靠谱的交易对手,尽可能保证变现资金的合法性避免收到赃款,比如参照银行的反洗钱要求对交易对手进行必要审查;同时,第三方处置公司也要保证自己的资金来源合法。
04 结语
早期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工作因缺少相对规范的操作指引,导致一些第三方处置公司甚至是公安机关出现严重违规、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在经历了早期的野蛮生长后,我们相信基于办案的现实需求下,只要办案机关和第三方处置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流程操作,不仅可以及时推动案件的侦办,同时也可以有效挽回国家及受害人的损失,并最终迎来国家监管层面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明确指引规定。